緬甸投資環境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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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緬甸租稅及金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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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Admin 周六 12月 08, 2012 2:42 am

緬甸租稅及金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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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Admin 周六 12月 08, 2012 2:43 am

租稅
(一)、前言
與外人投資有關的租稅包括:所得稅、商業稅(commercial tax)、利得稅(profit tax)及印花稅等,主管機關為緬甸財政稅收部內部稅收廳(The Internal Revenue Department,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Revenue )。

(二)、所得稅:
對所有納稅人而言,緬甸的會計(財政)年度(fiscal year)是從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依據緬甸所得稅法,每年6月30日前要申報前一會計年度所得稅。若一企業終止營業,要在停業一個月內報稅。

外國人之所得稅率,依「居住之外國人」(resident foreigners)及「非居住之外國人」(non-resident foreigners)而不同。「居住之外國人」(resident foreigners)係指:
1.個人:在一會計年度內居住超過183天。
2.企業依據公司法設立,全部及部份股東為外國人並在緬甸境內控制經營其業務。
「居住之外國人」有緬幣(kyat)的薪資所得,需繳交3%至30%(超過50萬kyat,2012年4月2日1美元兌818kyat)之累進所得稅。「非居住之外國人」有緬幣(kyat)的薪資所得,一律繳交35%所得稅。

「非居住之外國人」有來自專業、營商及財產等所得,所得稅以固定稅率35%,或以累計進稅率繳交5%至40%稅率,2者選較高計算。
外國自然人參與任何緬甸國企計畫所獲緬幣報酬,稅率20%。外國法人參與任何緬甸國企計畫或交易所獲報酬,若以緬幣計價,稅率30%;若以外幣計價,稅率35%,或以累計進稅率繳交5%至40%稅率,2者選較高計算。

依據「緬甸外人投資法」,獲得「緬甸投資委員會」核發許可證設立之公司,所得稅率為30%。
目前與緬甸已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國家為:英國、馬來西亞、新加坡、越南、印尼、韓國。

(三)、商業稅
依據商業稅法,只對某些產品及服務之交易課徵此稅,包括進口品,分為七大類,且稅率依類別不同,自0%至200%,且非每一交易階段都課徵,故與加值稅概念不同。
第1類:有72種重要及基本民生用品如:稻穀、棕油、醫療器材、殺蟲劑等免商業稅。
第2類:58種商品如:教育用電子用品、木工工具、農業用具、家庭用品、清潔用品、運動器材等,商業稅5%。
第3類:134種商品如:染劑、輪胎、工業用縫紉機、築路機具、電器用品等,商業稅10%。
第4類:91種商品如:油漆、水泥、冰箱、電動車等,商業稅20%。
第5類:55種商品如:照相機、鐘錶、傢俱、冷氣空調、樂器等,商業稅25%。
第6類:商品如:香菸、酒類、珠寶等,商業稅30%至200%。
第7類:為服務業:稅率5%至30%,如:觀光導遊、美容健身、印刷、電腦設計處理等,商業稅5%;海陸空運輸業等,商業稅8%;旅館業、餐飲業及加油站等,商業稅10%;除電影外之娛樂業,商業稅15%;電影業,商業稅30%。

(四)、關稅
緬甸關稅稅率0%至40%,奢侈品如豪華汽車及珠寶等關稅最高。如產品再出口,進口關稅可退稅。

(五)港口稅:
進口須繳交以產品CIF計價之0.5%港口費用。


金融
緬甸之銀行體系主要包括:緬甸中央銀行,以及其所控制及管理的3家國營銀行:緬甸經濟銀行(Myanma Economic Bank, MEB)、緬甸外貿銀行(Myanma Foreign Trade Bank, MFTB)、緬甸投資暨商業銀行(Myanma Investment and Commercial Bank, MICB)。另有民營商業銀行、投資開發銀行及合作社等。
緬甸中央銀行才開始進行改革金融及外匯體制以及本身要自財政部獨立出來等。另目前緬甸14家民營銀行2011月11月才獲准經營外匯買賣(Authorized Dealer Licence),缺乏處理及經營外匯業務經驗,以及才要開始與外國銀行建立關係銀行(correspondent bank)相互往來關係。緬甸民營銀行業務相對落後,KBZ Bank 表示該行未來之新業務包括:
1、提供自動提款機服務(ATMs)。
2、經營外匯兌換(仍受央行相當限制)。
3、提供信用卡服務(正尋求與美國VISA及ORACLE合作)。
緬甸現行之金融法規定,外國投資人可在當地銀行開戶,但無法借貸;外資公司只有在MFTB及MICB 2家銀行才可存外幣、開L/C及匯兌,後2項要經緬甸央行核准。

緬甸目前亦不准外資銀行設立子行或分行,只能設立代表辦事處,目前已有十餘家外銀設立辦事處,外國投資人之融資問題,只能透過這些外銀辦事處,以及可能必須等到2015年緬甸政府才會允許設立的境外銀行(Offshore Banks)協助解決。

三、匯兌 :
自2012年2月1日起,民眾可自由在緬甸政府指定的外匯兌換點及民營銀行兌換1萬美元外匯。之前兌換外匯規定,外國人必須出示護照,超過2,000美元必需提出海關證明;緬甸公民必須提出外匯來源說明,若購買美元,必須提出用途證明。
緬甸中央銀行尋求IMF協助,自2012年4月1日起之2012/2013會計年度,將緬甸施行數十年的官方固定匯率(約1美元兌換6Kyat)取消,採行接近市場的管理浮動匯率,將試辦由目前領有外匯執照之11家私營銀行進行外匯拍賣,由供需決定匯率。4月2日首個交易日1美元兌818Kyat。在此一新制度實施尚未穩定前,仍有投資及貿易風險。

緬甸依據外匯交易管制法,緬甸投資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外匯管理廳對外匯仍嚴格管制,每一筆進出口均須逐案批准,原則上私營公司只能以出口所賺取之外匯從事進口採購,並且限制進口所需之外匯額度。經緬甸投資委員會核准之外資公司,可以開設外幣帳戶及匯出外幣,包括帶來之外匯資金、淨利及外籍員工薪資等,但要逐次逐案批准。
2012年底前外匯交易法規或許會因應外匯制度改革而有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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