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投資環境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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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緬甸的投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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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Admin 周六 12月 08, 2012 2:20 am

在緬甸的投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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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緬甸的投資形式? Empty A:外資在緬甸投資形式:

發表  Admin 周六 12月 08, 2012 2:23 am

緬甸在實施了數十年的中央計劃經濟體制之後,緬甸政府於1988年開始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並按照新的經濟體制採取了大量穩定市場和推進改革的措施。作為實現經濟自由化的初步舉措,緬甸允許外國投資者投資緬甸,並鼓勵發展私營部門。

緬甸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選擇以下常見實體形式:
外商獨資:
外國投資者可以:
•在緬甸成立一家外商獨資公司;
•設立緬甸境外註冊公司的分公司;
•如果是個人,則可設立一家獨資經營企業;
•設立一家外商獨資合夥公司。
在所有這些情況下,企業的全部外資均應由外國投資者提供。

合資企業:
外國投資者可以:
•在緬甸成立一家合資公司;
•設立一家契約式/非法人型合資企業(即合夥公司)。

所有涉及國營企業/政府的待設立合資企業均應提交至緬甸投資委員會(MIC)按照《外國投資法》(FIL)審批。在依照《外國投資法》批準的所有合資企業中,35%以上的股本(或50萬美元)必須由外國投資者出資。

本國獨資:
外國實體可以:
•任命一位商務代表/與一位緬甸公民或與一家由緬甸人獨資所有的公司簽署一項代理協議;
•出售給或從一位緬甸公民或一家緬甸公司處採購。

對於大型項目,在按照《外國投資法》對投資項目提供重大稅收和其它優惠政策時應予以慎重考慮。但是,此類投資應遵守一套嚴格的準則,並可能要滿足一些重要條件。對於一些較小的投資項目或當外國投資者不希望走《外國投資法》中的程式之時,投資者也可以按照《緬甸公司法與相關條例》(“公司法”)的規定開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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