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在緬甸如何提出投資申請?
A:緬甸投資委員會是緬甸外國投資活動的審批部門
緬甸投資委員會是緬甸外國投資活動的審批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評估外國投資建議書,同時也是製訂投資許可證條款並評估外國投資狀況的主管部門。
申請程序如下:
1.外國投資項目發起人應按照規定格式向緬甸投資委員會提交一份建議書。
2.如果建議書獲得批准,則緬甸投資委員會將簽發一份許可證。
3.如果獲得批准的經濟活動是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則其必須通過公司註冊處向國家計劃和經濟發展部申請許可證。
4.在被授予許可證之後,公司必須向國家計劃和經濟發展部下屬的公司註冊處進行登記。
5.從事對外貿易的公司必須向商務部申請出口商/進口商的登記。
ps.如果所有文件均齊備並已附上填寫好的建議書,則申請受理時間約為兩週(參見《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相關程序》第1條)。
<允許外國投資的經濟活動>
-農業
-畜牧業和漁業
-林業
-礦業
-工業
-食品
-紡織
-個人產品
-日用商品
-皮革及類似產品
-運輸設備
-建築材料
-漿紙
-化學品、化學產品和醫藥
-鋼鐵
-機械和設備
-建築業
-交通運輸業
-貿易
《國有經濟企業法》第3條中所提到的經濟活動,前提是投資者已依照該法第4條規定取得相關許可。
如果投資者提交了上述清單中所沒有涉及的投資建議書,則緬甸投資委員會將視具體情況來考慮相關項目。
<限制>
只能由政府開展的經濟活動(參見《國有經濟企業法》第3條)包含如下:
-柚木採伐及其在緬甸境內外的銷售;
-林場的耕種與保護,但村莊自有、由村民栽種供其個人使用的柴火林則不在此列;
-石油和天然氣的勘探、開采和銷售,以及相關產品的生產;
-珍珠、玉石和寶石的勘探、開采和出口;
-供政府研究之用的魚蝦的養殖和生產;
-郵政和電信服務;
-航空運輸服務和鐵路運輸服務;
-金融服務和保險服務;
-廣播服務和電視服務;
-金屬的勘探、開采和出口;
-發電服務,但法律允許私人及合作社開展發電經營的則不在此列;
-政府時不時利用相關通知規定的、與安全和國防相關產品的製造。
申請程序如下:
1.外國投資項目發起人應按照規定格式向緬甸投資委員會提交一份建議書。
2.如果建議書獲得批准,則緬甸投資委員會將簽發一份許可證。
3.如果獲得批准的經濟活動是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則其必須通過公司註冊處向國家計劃和經濟發展部申請許可證。
4.在被授予許可證之後,公司必須向國家計劃和經濟發展部下屬的公司註冊處進行登記。
5.從事對外貿易的公司必須向商務部申請出口商/進口商的登記。
ps.如果所有文件均齊備並已附上填寫好的建議書,則申請受理時間約為兩週(參見《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相關程序》第1條)。
<允許外國投資的經濟活動>
-農業
-畜牧業和漁業
-林業
-礦業
-工業
-食品
-紡織
-個人產品
-日用商品
-皮革及類似產品
-運輸設備
-建築材料
-漿紙
-化學品、化學產品和醫藥
-鋼鐵
-機械和設備
-建築業
-交通運輸業
-貿易
《國有經濟企業法》第3條中所提到的經濟活動,前提是投資者已依照該法第4條規定取得相關許可。
如果投資者提交了上述清單中所沒有涉及的投資建議書,則緬甸投資委員會將視具體情況來考慮相關項目。
<限制>
只能由政府開展的經濟活動(參見《國有經濟企業法》第3條)包含如下:
-柚木採伐及其在緬甸境內外的銷售;
-林場的耕種與保護,但村莊自有、由村民栽種供其個人使用的柴火林則不在此列;
-石油和天然氣的勘探、開采和銷售,以及相關產品的生產;
-珍珠、玉石和寶石的勘探、開采和出口;
-供政府研究之用的魚蝦的養殖和生產;
-郵政和電信服務;
-航空運輸服務和鐵路運輸服務;
-金融服務和保險服務;
-廣播服務和電視服務;
-金屬的勘探、開采和出口;
-發電服務,但法律允許私人及合作社開展發電經營的則不在此列;
-政府時不時利用相關通知規定的、與安全和國防相關產品的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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