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投資環境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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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緬甸的企業組織形態與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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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Admin 周五 12月 07, 2012 2:03 pm

緬甸的企業組織形態與登記


Admin 在 周六 12月 08, 2012 2:05 am 作了第 1 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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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緬甸的企業組織形態與登記 ? Empty A:您可以通過設立以下某類企業組織在緬甸開展經營活動:

發表  Admin 周五 12月 07, 2012 2:04 pm

1. 合夥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即合資企業、國內公司、外國公司;
3. 外國公司的分公司或代表處;
4. 非盈利協會。

合夥公司
一群個人可以為營業目的而設立合夥公司。合夥公司的權利和義務取決於合夥人之間達成的協議以及1932年的《合夥公司法》。根據該法,合夥人的人數不得超出20名。合夥公司可以申請登記,但這並非一項強制性要求。所有在緬甸境內設立的合夥公司不受任何形式上的限制。當沒有關於存續時間的規定時,合夥公司應在所有合夥人的同意下解散。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註冊。對於外國企業而言,在緬甸做生意的最常見方式是註冊一家有限公司。此類公司可以是在緬甸註冊的外國公司,也可以是在緬甸境外設立的分公司或代表處。如果有一股被某位外國合夥人所持有,則該公司應屬於一家外國公司,並應申請許可證或相關登記。此類公司共分兩種:私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公共有限責任公司。

-私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轉讓受到限制,不得公開發行股票,並且股東人數限制在50人以內。
-公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至少應達到7人。在登記之後,該類公司必須申請“開業證”後方能開始業務經營。
-適用於有限公司的法律是1914年的《緬甸公司法》。政府有參股的公司應按照1950年的《特殊公司法》以及1914年的《緬甸公司法》登記。
-通常情況下緬甸沒有最低股本要求。但是,緬甸對金融和保險公司、外國公司以及所有企業的分公司設有最低股本要求。

對於外國公司和分公司
其所需的最低股本如下:
•工業、酒店和建築公司:150,000美元外匯;
•服務和旅游公司、銀行代表處以及保險代表處:50,000美元外匯。

登記所需文件

根據《緬甸公司法》第27A條規定,無論是屬於全資所有、合資企業還是分公司/代表處,外國公司均需申請許可證並進行登記。但是,依照1950年《特殊公司法》與政府共同設立的合資企業無需進行登記。

申請許可證時需提交以下文件:
(1)1957年《緬甸公司條例》格式A;
(2)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副本)
(3)填寫好的調查表;
(4)待開展的預期活動;
(5)緬甸第一年經營所產生的預期支出;
(6)公司/個人的財務信用;
(7)董事會決議(如果認股人是一家公司);
(8)緬甸投資委員會針對製造、酒店和建築類企業簽發的許可證和決議副本;
(9)保證書(股東/董事是否為其它公司的股東/董事的聲明);
(10)不開展貿易活動的保證書;
(11)每位股東和董事的護照或國民登記卡復印件。

如果是外國分公司/代表處,則除了上述文件以外還需提交以下文件:
(1)總公司的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或其它構成或定義公司章程的契約、規則或其它法律文件的副本,需經緬甸駐該公司成立地國家的大使館公證和認證。
(2)前兩個財年的年度報告,或總公司前兩個財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復印件,需經緬甸駐該公司成立地國家的大使館公證和認證。
(3)如果原始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以及其它相關文件不是英語,則應將內容翻譯成英語並將譯本認證。

申請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文件:
(1)兩份同時以緬甸語和英語印製和蓋章的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
(2)登記聲明;
(3)各文件均屬法定和官方版本的聲明;
(4)註冊辦事處狀況的聲明;
(5)合格譯員的翻譯證明;
(6)董事名單;
(7)有權在緬甸代表公司(即外國公司的代表處)接收文件和通知的人士名單;
(8)緬甸投資委員會針對製造、酒店和建築類企業簽發的許可證和決議副本;
(9)每位股東和董事的護照或國民登記卡復印件;
(10)不開展貿易活動的保證書。

如果是公開公司,則其應在開業之前提交以下補充文件:
(1)董事名單;
(2)已同意擔任董事職務的人士名單;
(3)認購資格股份的協議書。

針對公司的法律要求

根據1914年的《緬甸公司法》,各公司需要遵循的法律要求如下:

名稱

公司的名稱應印在或掛在註冊辦事處以及每處營業場所的外面,同時也應使用易於識別的字體刻成印章,並寫在所有的函頭、通知、廣告以及其它官方出版物之上。

註冊辦事處

每家公司必須在緬甸設立一家可以接收所有函件和通知的註冊辦事處,並在提交註冊文件之時向投資和公司管理委員會告知初始註冊辦事處的狀況。如果辦事處的地址在後期有變動,則企業應在發生變動後的28天內通知投資和公司管理委員會。

董事會

每家私營公司至少應有2名董事;公開公司至少應有7名董事。未償清債務的破產者不能擔任董事。在董事任命或變更後的14天內,公司應向投資和公司管理委員會提交一份有關董事、經理和代理人情況及其任何變動的報告。

股份分配

各公司應在分配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投資和公司管理委員會告知任何股份分配情況。

年度股東大會

每家公司應在每個歷年召開一次年度股東大會,以便將審計後的文件呈示給股東。新註冊的公司應在成立後的18個月內召開第一屆年度股東大會。後續的年度股東大會必須在每個歷年召開一次,並且不得超出上一屆股東大會15個月以上。製作審計帳目的財年日期以及年度股東大會的召開日期不得間隔9個月以上。

每家公司必須在召開年度股東大會後的21天內提交年度報告,同時還應附上該年度的已審計帳目。

特別決議

每家公司應在通過特別決議後的15天內向投資和公司管理委員會提交各項特別決議的副本。

報表和帳薄

每個公司必須管理好註冊辦事處需要存檔的各種帳薄。

違反規定的後果

不遵守法律規定的公司及其辦事處將面臨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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